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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九(2/7)

推积月术曰:置纪以来尽所求年,减一,以章月乘之,章岁如一,所得为积月,不尽为闰余。闰余三百五十五以上,其年有闰。余五百一十五以上,退在天正十一月前后,以冬至定之。

通周,五百七十四万五千九百四十一。日法通二十七,内分。

斗分,四千一百一十七。从斗量周天至此,不成度之分。

求次月朔术曰:加大余二十九、小余十一万六百四十七,满除如上,命以纪,算外,即次月朔日。其小余满虚分九万七千八百八十三者,其月大;减者,其月小。

会余,六万七千一百一十七。百七十二日外不成日之分。

,镇星差天五度,太白岁星亦各有差,是旧历差天为多,新历差天为少。凡造历者,皆须积年累日,依法候天,知其疏密,然后审其近者,用作历术。不可一月两月之间,能正是非。若如荧惑行天七百七十九日,一迟、一疾、一留、一逆、一顺、一伏、一见之法,七一终;太白行天五百八十三日,晨夕之法,七一终;岁星行天三百九十八日,七一终;镇星行天三百七十八日,七一终;辰星行天一百一十五日,晨夕之法,七一终。造历者必须测知七,然后作术。得七者造历为近,不得者其历甚疏,皆非一二日能知是非。自五帝三代以来及秦、汉、魏、晋,造历者皆积年久测,术乃可观。其仓卒造者,当时或近,不可久行。若三四年作者,初虽近天,多载恐失。今《甲》新历,业兴潜构积年,虽有少差,校于《壬元历》,近天者多。若久而验天,十年二十年间,比《壬元历》,三星行天,其差为密。

上元甲以来至秋鲁隐公元年,岁在己未,积二十九万二千七百三十六,算上。

度余,十五万九千五百八十八半。半经月日余。

会数,一百七十三。月一之日数,周髀六二十三分月之二十也。

会通,三千六百一十四万二千八百七。以日法通百七十三,内会余之数。

章岁,五百六十二。二十九章、十一年减闰余,二万一百七十八年减右一闰月。

推二十四气术曰:置纪以来尽所求年,减一,以余数乘之,法如一,为积没,不尽为小余。以六旬去积没,不尽为大余,命以纪,算外,即所求年天正十一月冬至日。

会虚,十四万一千四百一十三。会余之外不成度之数。

推月朔弦望术第一

章月,六千九百五十一。五百六十二年之月数并闰。

法,一万六千八百六十。三十乘章岁,得日月余皆尽之年数。

通数,六百一十五万八千一十七。日法通二十九日,内经月余之数。

统法,三十三万七千二百。二纪之数。

周天,六百一十五万八千一十七。度法通度,内斗分之数。

岁中,十二。十二月之中气。

周日,二十七。周天用日月行数除。

小周,七千五百一十三。月一日行之数。

周虚,九万二千八百九十九。用余外不成日之数。

章中,六千七百四十四。五百六十二年月除闰月数。

章闰,二百七。五百六十二年之闰月数。

没法,八万八千四百一十七。一年之内成甲之外分数。

小分法,二十四。二十四气除周天分之数也。

求次气术曰

算外,即所求年天正十一月朔日。

限数,一百五十八度。月减半月之数。

纪法,十六万八千六百。千成纪,日数至十。

没分,六百一十五万八千一十七余数通经没六十九,内分五万七千二百四十四得此数。

周余,十一万五千六百三十一。周天用日外及本之分数。

度余,十一万六千五十八半。减半月小余之外。

之岁甲戌纪已来,积十二万四千一百三十六,算上。

月周,二十二万五千三百九十。通小周,内度数。

日法,二十万八千五百三十。三十乘章月,得此数。

上元甲以来,至大魏兴和二年岁在庚申,积二十九万三千九百九十七,算上。

之岁甲戌纪至今庚申,积十二万五千三百九十七,算上。

气时法,一千四百五。小二分度法,得一时之数。

元法,一百一万一千六百。三统之数。

虚分,九万七千八百八十三。经月二十九日外少此,不满三十日。

推二十四气闰术第第二

求上下弦望术曰:加朔大余七、小余七万九千七百九十四、小分一。小分满四,从小余;上余满日法,从大余;大余满六十,去之,命以纪算,即上弦日。又加,得望、下弦、后月朔。

献武王上言之,诏付外施行。

度法,一万六千八百六十。三十乘章岁,得此数。

余数,八万八千四百一十七。度法通一年下五,内斗分之数。

推积日术曰:以通数乘积月,为朔积分,日法如一,为积日,不尽为小余。以六旬去积日,不尽为大余。命以余以纪,今命以甲戌纪。

朔望合数,十四。半经月日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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